(2015)旌执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余建华、付素珍、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建华,付素珍,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被执行人:余建华。被执行人:付素珍。被执行人: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素珍。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建华、付素珍、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付素珍位于罗江县麓峰南路的营业房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暑前街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