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怀山与王海玲、石志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山,王海玲,石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63-1号原告曹怀山。被告王海玲。被告石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山诉被告王海玲、石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徐英文所有的鲁V×××××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海玲、石志全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