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万劲松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劲松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35号罪犯万劲松,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前科一次,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8)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劲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万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劲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