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忠义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67号罪犯张忠义,男,汉族,1962年1月9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埇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忠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忠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罪犯张忠义、证人李运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忠义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张忠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张忠义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功奖。2、证人张忠义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李运杰的证言证实,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埇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在案发后将违法所得全部追缴。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证实,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缴纳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主动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依法在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