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关于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位于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12委8组,所有权证号为41XXX34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面积52.14平方米。二、新房权所有人张某某、陈某某共有。身份证号:张某某2112221958XXXX1038、陈某某2112221960XXXX10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