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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山东宏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海棠北路21号龙门山庄A-2座。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103号。负责人杨志荣,总经理。上诉人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泽嘉物流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3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仁大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一份编号为HXZJRD1《进口货物代理协议》,而不是原审法院裁定中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进口货物代理协议》。所代理的货物到达港口后,存入第三人的仓库,提单存于上诉人的手中。货物在第三人的保管过程中,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黑河市仁大工贸有限公司从第三人处全部骗走,应属港口货物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港口货物保管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该案应当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公司)答辩称,该案案由为“进出口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而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港口货物保管案件,因此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该案纠纷发生时货物是存放于第三人仓储区,而非港口,不属于港口货物保管范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发生的代理业务,系发生在海上运输环节、办理完结货物关税、出关等工作之后的代理业务,不属于海上货运代理,亦不属于港口货物保管,而是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5日,宏信化工公司(甲方)与连云港泽嘉物流公司(乙方)、黑河市仁大工贸有限公司(丙方)就甲方在连云港进口白俄罗斯丙酮氰醇货物港口代理事宜签订合同编号为HXZJRD001的《进口货物代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将货物运抵连云港,并及时将货物到港信息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码头、检疫手续,并向乙方提供货物抵港时所需的报关、报检等全套文件资料。乙方负责了解货物到港信息,处理港口事务、报关报检及接船、仓储保管、发运等工作。丙方及时与乙方结算全部货物相关费用等。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条款或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在纠纷或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达成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可以在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协议载明签约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现宏信化工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连云港泽嘉物流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立即返还白俄罗斯丙酮氰醇2000吨;如不能返还则责令连云港泽嘉物流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支付23880594.93元。本院认为,该案系因履行涉案《进口货物代理协议》产生的纠纷。根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连云港泽嘉物流公司负责处理港口事务、报关报检及接船、仓储保管、发运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该案系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涉案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可以在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鉴于合同签约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位于山东省境内,属于青岛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该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该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31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