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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东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东生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