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温尔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温尔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0566。法定代表人孙天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宏,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荫薇,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温尔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89室。法定代表人陈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巴特,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银,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温尔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上诉人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温尔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尔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昊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宏、杨荫薇,被上诉人温尔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巴特、陈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