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芒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德宏鸿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加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鸿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加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德宏鸿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晋芳位,现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加昆,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系陇川县户撒乡人,住芒市。关于德宏鸿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加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加昆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立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