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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