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柏春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柏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974号罪犯赵柏春,男,汉��,1957年10月18日生,大专文化,浙江省临安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柏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照元、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赵柏春、证人杨景海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柏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柏春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柏春���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赵柏春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积极履行全部财产刑;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受并对其监管帮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赵柏春陈述证实,该犯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赵柏春的陈述及证人杨景海证言证实,罪犯赵柏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赵柏春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书及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凤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证实,罪犯赵柏春退出全部赃款及履行全部财产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柏春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赵柏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赵柏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柏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