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林富、李宇文与李宇文、李春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富,李宇文,李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陈林富。被告:李宇文。法定代理人:李春友。被告:李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富诉被告李宇文、李春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陈林富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