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康锦强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康锦强;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康锦强,男,广东省郁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任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炳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温锡棋,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锦强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肇德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锦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挪用资金罪2010年4月份,被告人康锦强进入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利公司)工作,担任经理,负责发货和收款。2012年8月份之后,南利公司出具账户使用通知,不再通过被告人康锦强收取公司货款,但是被告人康锦强并未告知付款的下级经销商,而是继续收取下级经销商所支付的货款。2013年年初,被告人康锦强利用公司财会管理漏洞,借助手中职权,在收取下级经销商的货款后,采取不上缴或部分上缴,不发货或发部分货等方式,将近20名下级经销商的货款共160多万元挪作己用。(二)诈骗罪2013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强得知被告人康锦强系南利公司的经理,请求其帮助自己成为南利公司的下级经销商,被告人康锦强谎称南利公司需要申请者先行汇款以证明其有加盟实力,让被害人李某强汇款到其私人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李某强20万元人民币。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德庆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德庆县公安局接到李某强和陈某坚报案和决定立案的情况。2、被害人陈某坚的陈述:我一共先后多次通过我老婆张丽华的工商银行转入康锦强的银行帐户170400元货款,向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购格力电器,但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只发了140270元货值的格力空调给我,还有30130元的货没有发给我。现在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承认我转入康锦强帐户的货款,不愿意发货给我。成为格力分销商没有什么条件的,只要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和康锦强、格力厂家的业务员同意就得了。中国工商银行的汇款凭证,格力空调出货凭证,证实陈某坚通过银行汇款170400元给康锦强个人账户,后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发了140270元货值的格力空调给陈某坚和其老婆张丽华的事实。3、被害人李某强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康锦强,想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格力电器,康锦强说需要一次性汇款20万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开盘货款,才能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其经与康锦强商量,分四次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康锦强个人账号共20万元,其汇款后,追康锦强发货,他说手续已经办好了,等开盘就发货,但经其打电话联系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老板谢某南问其加盟的情况,谢某南说公司没有收到货款,说不知有这事,并叫其到公司核实。后其找康锦强,康锦强说将其的20万货款用到了其他地方,就写有一份协议给李某强。银行汇款收据、康锦强写的协议及收到李某强汇款20万元的凭证,证实李某强通过银行汇款20万元给康锦强个人账户的事实。4、被害人陈家茜的陈述:我店于2012年1月份通过康锦强取得格力公司销售网店授权证书,后和南利公司业务经理康锦强批发格力产品,到了2013年9月份我到罗定市船步镇邮政银行汇了46500元到南利公司经理康锦强私人账户,批发格力电器,康锦强发了有41500元格力电器给我,还欠我4000元货款,还有南利公司还欠我店格力空调安装费用11036元。2014年2月20日下午我打电话给南利公司财务人员莫某新,要求南利公司与我对账,后莫某新复我电话说:在其公司账户内显示欠南利公司货款52284元,我觉得奇怪每次批发格力电器都是汇钱给康锦强私人账户,我现在才知道康锦强到现在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格力空调出货凭证,结算凭证递交表,证实陈家茜给货款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及结算的情况。5、被害人温某飞的陈述:封开县江口镇金通制冷服务部的法人代表是我老婆黄雪娟,主要经营销售各类电器。2010年10月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格力空调,当时金通制冷服务部与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合约。自加盟后,所有业务都是与康锦强联系的。平时,我要什么货物,就打电话给康锦强订货,然后,我按照货物的金额,将钱汇入康锦强指定的账户。康锦强收到钱后,就会将货物按时送到我金通制冷服务部。这种关系到了2013年8月份后,有了变化。当月,我打电话联系康锦强,订购空调机,并汇入33350元给康锦强,其中1350元是还欠康锦强的货款,到现在,他也没有将32000元货物给我。之后,我多次打电话联系康锦强,要他将货物给我,但他总是以各种借口,没有给货物我。到2013年12月份,我找到谢某南,将这一情况向他说了,当时谢某南说了:因康锦强赌输钱,现在无法给货物或还钱你,我想办法让他还钱你。但一直没有给货物我,也没有还钱我,到了2014年2月19日,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我们发了一个《通告》,内容说康锦强因个人原因,已于2014年2月13日离开该公司,我知道这一情况后,就向德庆县公安局报案。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凭证,证实温某飞及其老婆黄雪娟汇款给康锦强账户的情况。6、被害人沈某军陈述:我经营的罗定市泗纶镇讯捷电器商店,向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250000元货款,其中汇款200000元给康锦强,汇款50000元给谢某南,但该公司只发货89800元给我,我来公安机关是报案的。在2013年8月初,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康锦强与另外一个人来到我商场,康锦强说现在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新的活动,他给了一份《八月投款政策》我,并说只要经销商汇款250000元到该公司,就能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详见《八月投款政策》)。我见到有这样,就想参加这个活动,但因为一下拿不出250000元,只能分几次汇款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我按照康锦强用手机以信息的形式发来的银行账号,在2013年8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00000元。在2013年8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0000元,在2013年8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0000元,在2013年8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0000元,四次汇款共250000元。这两个账号是康锦强指定的。自我汇款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之后,我就一直追康锦强要货物,但康锦强总是以没有车送货为理由,只发了89800元货物,后就没有发到货给我。到现在,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还有160200元货物没有给我。我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参加培训时,才知道康锦强因个人问题于2014年1月19日离职,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老板谢某南还说,各经销商汇款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该公司不负责发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凭单、账户使用通知,证实沈某军汇款给康锦强账户的情况等。7、被害人梁某任陈述:罗定市罗平镇海信专卖店的法人代表是我老婆林美芳,2013年(具体月份记不清)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格力空调。在2014年2月20日,我收到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莫某新的电话信息,告知我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康锦强不再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而我此前通过银行汇货款到康锦强给我的账号,还有部分货未发送到我所经营的店铺,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康锦强,康锦强就说你明天过德庆核对账目。经南利公司核对后,发现我还欠南利公司约5万元的货款,于是我就来报案了。自去年3月份开始,我汇23万元货款到南利公司销售经理康锦强给我的账户后,南利电器公司都能正常发货到我的店铺。但到了去年7月份后,康锦强就开始以无车送货为由,迟迟未能将货发出。直到我收到南利电器公司的信息才知道,南利公司说未有收到我的货款。我与南利公司对账时,发现我汇款23万元中,康锦强只交了10万元回公司,还有13万元,他挪用了。现在,我损失了13万元。康锦强给我的银行账号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名:康锦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凭单、汇款收据,证实梁某任汇款给康锦强账户的情况等。8、被害人覃某洋陈述:我与我大哥覃继权一起在罗定市经营丰泽家用电器,自2013年11月,我就向格力公司申请经营专卖店,申请通过后,格力公司就要求我汇款10万元人民币作为格力专卖店的装修款,由于之前我没有跟格力公司打过交道,所以我就联系康锦强,他说汇款给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谢某南账号里,格力公司就会负责帮我装修我经营丰泽电器格力专卖店(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中转,负责将我的汇款钱,转给格力公司作为装修款),当时我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了10万元人民币到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谢某南的个人账户,之后格力公司就帮我的商店装修了5.7万元。装修快完工时,康锦强就联系我说格力公司有一批优惠空调需要先打款申请(我也咨询过格力公司,确实有此事),康锦强就要求我汇款5万元到他的个人账户里作为申请资金,我于201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万元到康锦强的个人账户里。2014年1月9日我向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取了25889万的货,在1月16日又提取了55560元的货(两次一共提了81449元的货,我能提供发货单),到了2月19日,我收到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发来的信息说:康锦强不再在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工作。经我向同行了解康锦强出事了,之后我就联系格力公司拿到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老板谢某南的电话,当我联系谢某南时,他说如果货款是汇款给康锦强的个人账户里,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就不负责,随后我又联系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财务的负责人称我还欠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万多元,他说如果康锦强能归还你的货款,你在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就还能提2万多元的货,否则,你就欠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万多元的货款(财务的意思就是我汇款给康锦强5万元的货款,康锦强没有归还给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随后我就和我的同行一起过来德庆县公安局报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收据,证实覃某洋汇款给康锦强账户和覃某洋与其大哥覃继权提货的情况等。9、被害人欧某英陈述:我经营的封开县河儿口镇华声电器商店从2013年8月1日成为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主营产品是格力空调。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康锦强负责联系我,我定货、支付货款都是和康锦强联系。2013年9月初,康锦强联系我,让我汇款给他,作为订购2014年产品的货款,我就于2013年9月6日在农村信用社转账5万元到康锦强的私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我可以提供转账凭证给你们。之前定货时,康锦强都叫我汇款给他私人账户,我要求将货款汇给公司账户,当时康锦强说没有问题,就发了一个公司账户给我,所以我之前定货支付货款都是汇入南利公司账户。我之前不清楚南利公司是否知情,但现在我知道康锦强收取我货款是瞒着公司的私自行为,所以我来报案。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封开县河儿口镇华声电器为格力授权经销商的书证和银行转账回单,证实欧某英经营的封开县河儿口镇华声电器商店是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和欧某英转50000元入康锦强账户的情况。10、被害人张某金陈述:2012年3月份我经营的连州镇达金音响电器店与格力公司、南利电器公司签定了三方合同,成为了南利电器公司的销售网点。我分别在2012年3月、8月,2013年3月份向南利电器公司提了三次货(格力空调),货款我都是通过连州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到南利电器公司谢某南的个人账户里。到了2013年8月,南利电器公司业务经理康锦强找到我,要求汇款到他的个人账户里,由他再将我的汇款转到南利电器公司,出于对康锦强的信任(他在南利电器公司工作多年,并且平时我需要什么机型都是通过康锦强要货),我在2013年8月18日通过连州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万元人民币到康锦强的个人账户里(我可以提供汇款凭据),之后,我多次联系康锦强,要求他给我发货,但他都以我购买的货源较少,说公司运货的车辆缺少而没有发货给我。直到2014年2月19日我收到南利电器公司发来的信息说:康锦强不再在南利电器公司工作。之后我就联系南利电器公司财务,他说:我之前汇款给康锦强个人账户里的钱,康锦强没有归还给公司,随后,我又电话联系康锦强问他我货款的问题,他称正在和公司在交接对数,之后公司会发货给我。在2月21日,我联系南利电器公司老板谢某南咨询我货款的问题,谢某南说南利电器公司没有收到我的货款。被害人张某金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实其汇了50000元给康锦强账户的情况。11、被害人吕某庭陈述:封开县渔涝镇吕氏冷气维修部的法人代表是我,我约在2011年8月份开始与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从那时开始成为格力授权经销商。成为格力授权经销商没有什么条件的,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有资格就行了,当时是格力公司的业务员和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康锦强一起来考察的。成为格力授权经销商后,向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货,都是将货款转到由康锦强指定的账户,指定的账户有康锦强的私人账户、谢某南的私人账户、谢燕礼的私人账户,另外有一个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公户。自开始到2012年8月12日期间,我不论是将货款汇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或谢某南的私人账户或谢燕礼的私人账户,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都是承认这些货款的,但在2012年8月13日之后,我汇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进行申购格力电器的货款,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就不再承认了。从2012年8月13日至今,我分多次一共汇了274000元货款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农信社的账户),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就一共发了价值为279595元的格力空调给我,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向我追货款,讲我欠其公司大约229500元货款,于是我在2014年1月10日,汇了20000元入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公户、汇了30000元入谢某南的私人帐户,加上其公司欠我的安装空调费25885元,现在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我欠153710元。我认为康锦强将我274000元货款自己使用了,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发了279595元的格力空调,但他只交50000元回公司,就出现我欠公司229595元货款的情况。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封开县渔涝镇吕氏冷气维修部为格力授权经销商的书证和格力空调的出货凭证及吕某庭银行账户的明细查询,证实吕某庭经营的封开县渔涝镇吕氏冷气维修部是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和吕某庭提货及银行转账货款到康锦强的私人账户(农信社的账户)的情况。12、被害人张某庆的陈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大昌电器商场的法人代表是我父亲张耀南,主要经营销售各类电器。2010年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格力空调。在2012年6月8日,康锦强打电话通知我,说有一批特价空调机,比较优惠,我就向康锦强订购了价值170000元的空调机,并通过银行汇款170000元给康锦强。但过了约半个月后,康锦强仍然没有将货物给我,我就打电话联系康锦强,康锦强当时回答我说,那一批货物用去了其他地方,无法将货物给我,于是他提出写一份《借条》给我,当是他借我的现金,我知道康锦强是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第二把手,负责销售业务,有权决定给那个经销商优惠,我并不想得罪他,唯有同意了康锦强的要求。这份《借条》的内容,是由我起草并书写,由康锦强签名,上面的日期,是写我汇款170000元的当天,即2012年6月8日。后在2013年8月29日,康锦强还了30000元给我,我收到康锦强还我的30000元之后,并没有写收条给他。所以,扣除康锦强还了30000元,实际上,康锦强还欠我货款140000元。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证书和授权书及借条,证实封开县南丰镇大昌电器商场是佛山盛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等情况。13、被害人何某德的陈述:我在德庆县悦城镇经营悦城利民电器店,我从2013年8月后分三次共汇了80300元货款给康锦强私人账户,他已全部发格力电器给我了,但南利公司在2014年1月份向我追货款,讲欠其公司大约66090元货款,我认为康锦强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但南利公司欠我空调安装费156800元,扣减我在南利公司买1800元格力电器后,南利公司实欠我空调安装费13880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和格力空调安装费凭据,证实何某德汇款给康锦强私人账户和空调安装费的情况。14、被害人张某平的陈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通达电器商场的法人代表是我老婆温建梅,主要经营销售各类电器。2010年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我们与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合约。自加盟后,商场的订购格力空调机的业务都是与康锦强联系的,平时,商场要什么货物,就打电话给康锦强订货,然后,按照货物的金额,将钱汇入康锦强指定的账户,每次康锦强都会发信息我,让我汇入他指定不同的账户。康锦强收到钱后,就会将货物按时送到我商场。到了2013年10月22日,康锦强与另外三个人来到我商场,康锦强说这三人是格力公司的人,并说现在公司有新的活动,在2013年10月25日前存钱三十万以上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就能去云南、山东等旅游,并有1%的利息返还。我知道这情况后,就同意了,答应汇款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在2013年10月23日,我收到康锦强发来的信息,让我将钱汇入中国工商银行康锦强的账户。我在2013年10月24日汇款100000元到这个账户,在2013年10月25日汇款200000元到这个账户,两次共汇款300000元到这个账户。自我汇款到康锦强之后,我就一直追康锦强要货物,但康锦强总是以其他理由,没有发货给我。到了2014年2月18日,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通知我,现在康锦强辞职了,要我到公司对账,我才知道康锦强骗了我。原来我汇款300000元到康锦强的账户,他没有将钱交回公司,而是他自己侵吞了。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等,证实温建梅汇款300000给康锦强的账户的情况等。15、被害人梁某尧的陈述:我在封开县河儿口镇经营华兴电器店,华兴电器店在2010年加盟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合约。自加盟后,电器店的订购格力空调机的业务都是与康锦强联系的,平时,电器店要什么货物,就打电话给康锦强订货,然后,按照货物的金额,将钱汇入康锦强指定的账户。2014年2月份,我打电话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要求进货,当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已经没有货款在该公司的账户了,我听后很奇怪,因为我在去年下半年,汇款10多万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该还有货款。于是,我在2014年2月下旬,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查账,发现我在2013年8月23日汇款到康锦强个人账户的38200元,没有入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这时,我才知道康锦强骗了我。原来他没有将我汇的38200元,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该是他自己侵吞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汇款凭证,证实梁某尧汇款38200元给康锦强私人账户的情况。16、被害人关某高的陈述:我和弟弟关广明经营的罗定市榃滨镇五和兴五金店约在2012年10月份开始与德庆南利电器销售公司有业务来往,从那时开始成为格力授权经销商。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我不论是将货款汇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或谢某南的私人账户,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都是承认这些货款也准时发货给我们,但在2013年9月19日之后,我汇入康锦强的私人账户进行申购格力电器的货款50000元,德庆南利电器销售公司就没有发货给我了。我在知道康锦强被公安机关抓了,就打电话给谢某南说我在2013年9月19日汇了50000元的货款给康锦强还没有发货,谢某南不承认有该款项,还说我汇错了账户,没有将货款汇入公司账户。账户交易明细凭证,证实关某高汇款50000元给康锦强的邮政银行账户的情况。17、谢某南(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莫某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陈述:康锦强是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方面的业务,他只有调货和发货的权力。公司旗下有60多个销售网点,但没有李某强办理的销售网点,公司旗下办理销售网点的手续,康锦强有代理权,但康锦强需要将客户的资料先递交给南利公司,经南利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后,就交给格力公司,待格力公司考核同意后,签订三方合同(格力公司、南利公司、客户),才能成为格力的销售网点。经南利公司与部分经销商的初步核对,发现康锦强欠部分经销商的货款如下:第一部分,康锦强收到经销商的钱,本公司已发货,但康锦强没有把钱交还公司的,分别有:1、德庆悦城利民何某德约66090元,2、封开金通温某飞33350元,3、封开渔涝吕氏吕某庭约180000元,4、郁南坚得利陈某坚约140000元,5、罗定船步凌骏陈家茜46500元,6、罗定金鸡厚信莫深桥200000元,7罗定罗平海信梁某任50000元。上述共715940元。第二部分,康锦强收到部分经销商的货款,但没有发货的,分别有:1、德庆通达张某平300000元,2、德庆高良荣华冯建业17048元,3、封开金装裕达黄秀坚20000元,4、封开河儿口华声欧某英50000元,5、罗定朗塘丰泽覃继权50000元,6、罗定连州达金张某金50000元,7、罗定生记江锐记廖锐100000元,8、罗定泗纶迅捷沈培均200000元。上述共787048元。上述两部分共1502988元。在2010年至2012年8月1日期间,各经销商的货款,指定汇入莫某新、康锦强的账户,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各经销商的货款,指定汇入谢燕礼的三个银行账户,这三个账户是供德庆、封开、怀集三个县的网点使用。从2013年8月12日起,各经销商的货款,指定汇入谢某南的二个账户这二个账户供德庆、封开、怀集三个县的网点使用。从2012年6月11日起,罗定、郁南二县的网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两个账号。不按上述规定汇入其他银行账户的,都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定。18、证人莫某新、李某麦证言,证实樱雪电器不是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下级经销商,但曾经销售过格力空调,是经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老板谢某南批准同意的。19、证人何某明陈述:2013年8月份,我想经营格力空调,到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找到谢某南,谢某南让我找康锦强,我找到康锦强后,说明想加盟南利公司,想销售格力空调,之后,康锦强要我准备资料,我按康锦强的要求,准备好了有关的资料,并交给他后,康锦强就为我办理加盟销售格力空调的事。经过有关方面的程序,大约在去年10月份,我正式加盟南利公司,销售格力空调。加盟南利公司不用事先汇钱进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账户的。到我成为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下级经销商后,我要进货,才将钱打进南利公司的账户。20、格力空调收定金凭证、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使用通知、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各商家与康锦强发生的货款情况和欠南利公司货款的商家情况汇总表,证实南利公司收到商家购货定金、商家购货汇货款入南利公司使用的账户和康锦强收到商家购货的货款后,南利公司已发货给商家及未发货给商家的情况等。21、南利公司出具康锦强职务说明,证实康锦强于2010年4月1日到2014年2月19日止在南利公司任业务经理。2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康锦强抓获的经过。23、被告人康锦强供述:我在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职位是业务经理,南利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格力品牌电器的私营公司,是郁南、德庆、封开、罗定和怀集五地的二级经销商,我们是直接在佛山的格力电器总公司拿货的。2013年10月份的某一天,李某强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可以帮他拿一批格力空调,我就跟他说拿货要先有我们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批发网点经营权,取得格力供销商身份,才能帮他拿货。我让他先给20万,取得这笔款后,我就可以帮李某强向公司申请有关的经营权和供销商身份,并向他发货。李某强知道我的确是在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的,就信任我,在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就答应给我20万人民币,而我当时就承诺会帮他向公司申请好有关的经营权和供货商身份,并在2014年3月初格力公司开始新的空调销售季节就给李某强发价值为20万人民币的空调。当时我向李某强提供了我的私人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让李某强向这个邮政储蓄帐号里面打20万人民币。李某强分多次汇了共20万元入我的账号内。2014年2月20日上午10时许,李某强来到德庆县德城大道的南利销售有限公司,问我他的货款为什么没有汇到南利销售有限公司,我说那20万元用去周转了,我可以帮他把钱转到公司的账户上或退回给他。当时李某强让我把钱退回给他,但我表示那20万元已用了,现在不可能马上还钱,需要一星期的时间去周转筹钱,但李某强不同意,随后他就报警了。我没有将有关情况向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反映,我的公司没有人知道这一情况。直到2014年2月20日李某强到我公司,我公司的人才知道此事。那20万被我用来在手机上玩一个名叫“时时彩”的赌博形式的网页游戏,有1-10个彩色球,然后网页上会有10个空位,每个空位以1-10来代表,在每次下注后会出现一个彩球,而买家可以对每个空位买大小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可以买一个号,也可以10个号全买,每次下注的注金为5元至5000元不等。我没有单独为他人办理批发网店经营权和供销商身份的权限,但是我可以为他人向处于佛山的格力电器总公司申请上述的批发网店经营权和供销商身份。格力电器总公司和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公司都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交多少钱才能去申请有关的经营权。只不过我们电器行业里面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行规,要申请方先打款过来,这样能确保对方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我们从事电器的行业,如果要找人加盟销售网点,一般考虑对方的铺面、规模市场和资金实力等因素,所以我让李某强汇款20万元来证明资金实力。我和李某强通过电话了解过他公司的一些情况,在他开始汇款之前没有实地考察过李某强罗定朗塘镇华强电器公司的铺面情况和规模市场。按照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公司的规定,申请人的款项是需要汇到公司指定的账户,无中间环节,不能汇到私人账户。因为我想现在是淡季,想拿了李某强的钱来自己做点生意,于是让他将钱汇到我的私人账户。但当时还没有想到要做什么生意。我为李某强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不一定会成功通过申请,不成功会退钱。申请方需要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纳税的有效期复印件,我并未要求李某强提供,想等14年3月空调季节开盘后,再让其补交。后来输光了钱,没钱给公司,便不跟公司说起这笔交易事情。约2012年年初时,我迷上了赌博,一段时间后,将自己的钱全部输光了,为了将钱赢回来,便想办法筹集资金,继续赌博。于是利用自己是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权利,违反公司的财务规定,让经销商把货款存入我的个人银行卡,由我将货款交回公司。我收到经销商汇给我的货款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而是对公司谎称经销商没有支付货款,然后利用我的权力,先行发货给经销商。通过此种方法,多次将经销商的货款用于赌博,结果输得越来越多,我将十几个经销商的货款都输光了,金额越滚越大。这种方法,我觉得迟早会露馅。于是,我就在继续收到经销商货款的同时,将少部分货款交回公司,大部分继续用于赌博。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信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都开有银行卡,收取经销商的货款情况:(1)罗定市罗平镇海信专卖店梁某任在2013年4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0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在2013年5月24日汇款10万元到上述账户,在2013年12月6日,汇款3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号.我收到这23万元货款后,只交十万元回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剩下13万,我没有交回公司,用于赌博输了。(2)罗定市泗纶镇讯捷电器商店沈某军在2013年8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0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在2013年8月13日,汇款5万元到我个人账户,2013年12月6日汇款5万元到我个人账户,我收到这20万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全部用于赌博输了。(3)罗定市分界镇信兴电器店曾志雄在2013年11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两次汇款3万元,共6万元到我个人账户,我收到这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4)郁南县都城镇坚得利冷气交电部公司陈某坚在2013年9月4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11月8日、2013年12月12日,通过工商银行,分别汇款6万元、3.5万元、1.74万元、5.8万元,共17.04万元到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我收到这些汇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5)罗定市船步镇凌骏电器店陈家茜在2013年9月份通过银行汇款4.65万元到我个人账户。我收到这笔汇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6)罗定市丰泽家用电器覃某洋在2013年12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万元到我个人账户,我收到这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7)封开县江口镇金通制冷服务部温某飞2013年9月2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33350元到我的银行账户,我收到这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8)封开县河儿口镇华声电器商店老板欧某英在2013年9月6日通过农信社,汇款5万元给我个人账户,我收到这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9)德庆县悦城镇利民电器商店何某德在2013年8月6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12月10日,通过农信社,分别汇款2.28万、4.75万、1万,共8.03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我收到这货款,只将2013年8月6日汇来的2.28万元,交回德庆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来回来的5.75万元,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0)德庆县德城镇通达电器商店张某平分别在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25日通过工商银行,分别汇款10万元、20万元,共30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我收到这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1)罗定市连州镇达金音响电器店张某金在2013年8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两次汇款4万元、1万元,共5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我收到这两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2)封开县渔涝镇吕氏冷气维修部吕某庭在2013年4月8日、4月16日、5月10日、6月9日、6月18日、7月8日、7月19日通过农信社,分别汇款2.5万、1.9万、2.5万元、3万、5万、6万、3.5万元,共27.4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收到这几笔货款,只将其中约10万元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余17.4万元我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3)罗定市五和兴五金店关某高在2013年9月19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我收到这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4)封开县河儿口镇华兴电器店梁某尧在2013年8月23日,通过农信社,汇款3.82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我收到这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5)罗定市家辉家用电器商店李某强分别在2013年11月27日、11月28日、12月7日,2014年2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0万元、5万元、2万元、3万元,共20万元到我个人银行账户,我收到这两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16)封开县南丰镇大昌电器商场张某庆在2013年6月8日汇款17万元到我个人账户,后来我还了3万元给张某庆,剩下14万元,我用于赌博输了。但此笔款,是我以借钱的形式向他借的,还了3万元,还欠他14万元,这笔钱是借款不是货款。上述挪用经销商的货款为1549950元,诈骗经销商的货款为20万元。大约在2013年10月,我收到罗定市金鸡镇厚信电器行的老板莫深桥汇来的15万货款,我收到这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但我利用公司业务经理的职权,让公司发了15万的货给莫深桥。大约在2013年12月,我收到罗定生江锐记的老板廖锐汇来的10万货款,我收到这笔货款没有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但我利用公司业务经理的职权,让公司发了10万的货给廖锐大约在2013年初,我收到罗定市泗纶镇利群电器的老板沈文强汇来的2万货款,我没有将这笔货款交回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输了。但我利用公司业务经理的职权,让公司发了2万的货给沈文强。约在2013年9月,我收到封开县金装镇裕达电器老板黄秀坚的货款2万元,我没有将这笔货款交回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大约在2013年9月,我收到德庆县高良镇荣华老板冯建业的货款1.7万元,我收到这笔货款没有交回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大约在2013年,我收到罗定市太平镇德华电器店老板欧德飞货款3.2万元,我没有交回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但我利用公司业务经理的职权,让公司发了3.2万元的货给欧德飞。一共是2088950元,其中挪用1888950元,在此当中,张某庆的14万元,是我向他的借款,还有欧德飞的3.2万元,也是借款,至于诈骗的是20万元,也是我收到李某强的货款,是我挪用他的货款,并不是诈骗他。24、德庆县南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①南利公司从2012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康锦强的账户,客户不能把钱打入康锦强的账户,也同时通知了康锦强本人,不再使用其本人账户;②康锦强个人没有权决定谁能加盟南利公司,加盟南利公司的流程是佛山格力公司(南利公司的上级公司)开发市场需要或客户有意向加盟南利公司做格力经销商的,由佛山格力公司业务和南利公司业务通过对客户的调查与考察,符合佛山格力公司要求的,佛山格力公司就给予其加盟入南利公司的资格,三方签订销售协议(三方:1佛山格力公司、2南利公司、3客户)。而且每年度签订一次,如往年签开协议的客户,在年度经营格力过程中通过佛山格力公司和南利公司考核不合格的,当即取消其资格。2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康锦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康锦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被告人康锦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且其挪用资金和诈骗的款均未有退还,应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康锦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康锦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人康锦强提出:李某强主动找到其要求其帮忙申请加入格力电器的加盟经销商,双方经过约定后,李某强汇入其账户的20万元作为货款。因此,其并没有骗取李某强的钱,其将该20万元货款挪作他用也是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不是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康锦强的辩护人提出:康锦强的行为只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第一、康锦强利用南利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借助手中的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取经销商货款后不上缴或不全部上缴给南利公司,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同时,康锦强收取李某强20万元的行为与收取其他经销商货款的行为并无异议,不应该进行区别对待。第二、康锦强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他人成为加强经销商,其主观上并没有诈骗李某强的故意,客观上其也是准备给李某强发货,只是由于还未帮李某强办理好加盟的手续,也还没有到发货时间,所以没有发货给李某强,因此,其没有实施诈骗李某强的行为。综上,康锦强将李某强的20万元货款挪作他人的行为也是挪用资金的行为,而不诈骗行为,一审认定康锦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康锦强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康锦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康锦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南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谢某南、莫某新以及何伙明等人的证言证实,要加盟南利公司成为格力电器的下级销售商,其加盟流程是:佛山格力公司(南利公司的上级公司)开发市场需要或客户有意向加盟南利公司做格力经销商的,由佛山格力公司业务和南利公司业务通过对客户的调查与考察,符合佛山格力公司要求的,佛山格力公司就给予其加盟入南利公司的资格,三方签订销售协议(三方:1佛山格力公司、2南利公司、3客户),并没有约定需事先汇款给南利公司作为加盟的条件和流程。因此,上诉人康锦强系虚构了需要先支付20万元才可以向格力公司申请有关的经营权和供销商身份成为加盟销售商的事实。第二、上诉人康锦强的供述以及证人谢某南、莫某新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强的陈述均证实,上诉人康锦强收取了被害人李某强的20万元后,没有向南利公司以及格力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加盟的事宜,反而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第三、由于被害人李某强并没有成为南利公司的加盟经销商,因此,其交至上诉人康锦强个人账户的款项并不是南利公司的资金,与其他已加盟经销商支付的款项性质有所区别。上诉人康锦强将款项用于赌博的行为并不是挪用南利公司资金的行为。综上,上诉人康锦强利用其任南利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虚构成为格力电器加盟销售商的条件等事实,致使被害人李某强信以为真,而将20万元汇给其私人账户,其收到该笔款后,没有帮助被害人李某强向南利公司提出加盟申请或是将款交给南利公司,也没将此事告知南利公司,而是将这20万元占为己有,挥霍花光。上诉人康锦强主观上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上诉人康锦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康锦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上诉人康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康锦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国军审 判 员 邓肇欣代理审判员 陈鑫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靖雯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