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俞福范与顾艺霞、傅曙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顾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俞某,男,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顾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傅某,男,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某、傅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