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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唐留生、唐志益等与孙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留生,唐志益,唐红霞,唐红梅,孙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唐留生。原告唐志益。原告唐红霞。原告唐红梅。委托代理人祁松雅(受四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诉被告孙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已预交),由唐留生、唐志益、唐红梅、唐红霞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