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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亚凤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凤,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5号原告任亚凤。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恂园里16-2号。法定代表人孟召东,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任亚凤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振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任亚凤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任亚凤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世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