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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伍重海与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重海,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任重海,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3923-4。法定代表人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海与被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重海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重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任重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