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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亮与被执行人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亮,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XX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令来,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君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路海,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XX亮与被执行人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亮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2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亮述其与被执行人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荣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