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亮与被执行人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亮,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XX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令来,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君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路海,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XX亮与被执行人孙令来、宋君成、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亮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2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亮述其与被执行人宝清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荣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