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与谢羡、李纲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谢羡,李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822-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建,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羡,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纲,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2)雨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现因本案执行需要,需查封被执行人李纲名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求索西路与云梦路交汇处恒大名都1栋2503房[预售许可证号:岳房预字(2011)第206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纲名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求索西路与云梦路交汇处恒大名都1栋2503房[预售许可证号:岳房预字(2011)第20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