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燎源与陈娜、郭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娜,郭宗杰,孙燎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娜。委托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宗杰。委托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燎源。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龙,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娜、郭宗杰因与被上诉人孙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娜、郭宗杰。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慧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