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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象山新丹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象山新丹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根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12301。法定代表人金仁彩。被执行人象山新丹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高新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3969381。法定代表人陈世良。被执行人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10306。法定代表人陈小方。被执行人陈小方,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培娟,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根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象山新丹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根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象山新丹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方、张培娟、陈根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