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罪犯邱国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国良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3号罪犯邱国良,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开原市。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铁刑一初字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铁审刑执字第00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国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