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庆焕与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郑超、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焕,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郑超,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孙庆焕,女,生于1978年9月7日,汉族,原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3701231978090xxxxx。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经营者郑超,男,生于1978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郑超,男,生于1978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78********。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玉英,女,生于1954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54********。被告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华,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164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庆焕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郑超、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孙庆焕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庆焕负担。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岳秀娟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