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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艳秋与谭艳龙、李忠雪、谭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112号刘艳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谭艳龙、李忠雪、谭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吉生自动履行执行款5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4)前民执字第1112号谭艳龙、李忠雪、谭吉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刘艳秋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吉生自动履行执行款5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包玉泉2015年2月13日书记员:钮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