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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万天鹏与刘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天鹏,刘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万天鹏,农民。被执行人刘太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天鹏与被执行人刘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天鹏申请执行17257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