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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二层A201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2A室。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梦玲书 记 员 赵延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