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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仁君良与解巍巍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君良,解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任君良。委托代理人郭洪杰。被执行人解巍巍。本院在执行任君良与解巍巍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解巍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