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穆先辉不服赤水市白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先辉,白云乡人民政府,穆荣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3号原告穆先辉,男,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白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水市白云乡白云街。法定代表人肖彦彬,乡长。委托代理人夏明贵,白云乡政府综治办负责人。第三人穆荣柱,男,1949年11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穆荣德,男,59岁,汉族,系赤水市白云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原告穆先辉不服赤水市白云乡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穆先辉与穆荣柱之间堰田边山林边界的处理决定》(白府发(2014)37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白云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自行撤销《关于穆先辉与穆荣柱之间堰田边山林边界的处理决定》(白府发(2014)37号),为此,原告穆先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先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穆先辉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维兴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