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