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