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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谢晓华与詹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华,詹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94号原告谢晓华,居民。被告詹丽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国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华诉被告詹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华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华撤回对被告詹丽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晓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