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谢晓华与詹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华,詹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94号原告谢晓华,居民。被告詹丽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国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华诉被告詹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华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华撤回对被告詹丽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晓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