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木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双木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法定代表人王林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双木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洋涌工业区1栋1楼。法定代表人曾卫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木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2元,由原告苏州香雪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