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与南京恒讯电器控制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南京恒讯电器控制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讯电器控制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厂负责人。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讯电器控制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