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纪华与民邮电出版社、北京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华,民邮电出版社,北京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陈纪华,男,汉族。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负责人宋吉文。被告北京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