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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国斌与佛山市令华不锈钢有限公司、郑祝华、卢成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斌,佛山市令华不锈钢有限公司,郑祝华,卢成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陈国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令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郑祝华,女,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卢成令,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关于原告陈国斌诉被告佛山市令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华公司)、��祝华、卢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佛山市令华不锈钢有限公司、郑祝华、卢成令应向原告陈国斌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陈国斌对被告卢成令、郑祝华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房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陈国斌对被告卢成令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车位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受理费2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2684元。本院在执行(2012)佛城法执字第4143号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名下位���禅城区汾江南路**号房及卢成令名下位于禅城区汾江南路**号车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佛山市盈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产在时点2014年4月4日价值分别为111.9万元、17.9万元合共为129.8万元。后本院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翰隆拍卖有限公司和广东宝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因上述标的物因无人举牌而流拍。在上述标的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陈国斌向本院申请以该次流拍价129.8万元以物抵债,并愿意代为清偿(2015)佛城法执字第604、605号案优先债权合共369341元,上述房产评估费4596元及拍卖行公告费2520元,(2015)佛城法执字第604、605号及本案三案执行费50元、5339元、22684元,合共404530元。本院2015年2月5日作出(2012)佛城法执字第4143号-3执行裁定,裁定准许以物抵债并将上述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国斌抵偿893470元债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以物抵债抵偿89347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