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巧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号罪犯韩巧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巧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判决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六万四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三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李元、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巧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韩巧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向昌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巧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6分。本次交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韩巧斌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交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巧斌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