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贾金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57号罪犯贾金有,又名张遂,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金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贾金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巢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合刑执字第02841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贾金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金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贾金有系病犯,生活难以自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审批鉴定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金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应依法从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金有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