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前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前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号罪犯赵前才,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了(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前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赵前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生产劳动中,能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前才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生产劳动中担任制锁、服装加工工种,能完成改造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嘉奖二次,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前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不能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前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三0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