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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建东新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百花实业有限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兴审判员  边晓明审判员  赵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