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建东新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百花实业有限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兴审判员 边晓明审判员 赵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