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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戴祖香与被告孙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香,孙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戴祖香,女,1970年10月生,汉族。被告孙晶,男,1989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祖香诉被告孙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祖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祖香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曹清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