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36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在虎林市虎林镇×××家属楼三单元401室王×甲家中因玩扑克一事与被害人王×乙(男,37岁)发生争吵,随后厮打起来。被告人陈××用拳头击打王的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之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于2014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诊断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证人车××、王×甲的证言;被害人王×乙陈述;被告人陈××供述和辩解;虎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