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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邵素庆与孙中玉、镇江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素庆,孙中玉,镇江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第0076号原告邵素庆。被告孙中玉。被告镇江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吉祥街23幢12室,负责人陈小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素庆诉被告孙中玉、镇江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素庆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