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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金柱与范杰、陈有平、肥东鑫海泡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曾金柱,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范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有平,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鑫海泡沫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兆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柱诉被告范杰、被告陈有平、被告肥东鑫海泡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金柱撤回起诉。减半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曾金柱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