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达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达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宝鸡市达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宝鸡市达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出具的票号10300052/24746111,票面金额为玖万陆仟元整,出票人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分公司、收款人高碑店市中煤神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市达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