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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卫世炯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卫世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负责人:万安平,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卫世炯。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卫世炯的住房公积金38,266.93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AYY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卫世炯的住房公积金38,266.9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申请人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孟令文审判员 贺书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