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光伟与马春生买买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唐光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7日,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告马春生,男,回族,生于1981年2月5日,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本院依据(2014)吴利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春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军民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