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全信与朱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李全信。委托代理人张宏圣,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月良。原告李全新与被告朱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李全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全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信负担。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