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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庆晓与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晓,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孙庆晓。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南端路线。法定代表人张国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晓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庆晓申请执行20399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