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鲍玲娟、金祖光与金祖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玲娟,金祖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鲍玲娟。委托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祖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嘉禾商务楼9f-b2。负责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玲娟诉被告金祖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玲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祖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鲍玲娟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祖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玲娟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