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商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扬州捷迈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150-1号原告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06-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余东,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吉安路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中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3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