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刘某甲,男,1932年3月20,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被告:刘某乙,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刘某丙,男,43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